刑事詐欺罪 成功不起訴
選任辯護人 洪紹穎律師、甘芸甄律師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一、本件檢查官簽分偵辦意旨略以:被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以申辦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午夜零時20分許,以網路刷卡消費之方式,以新台幣20480元在PCHOME購買「Playstation VR2頭帶裝置」1個,前揭商品寄送至高雄住處後於同年月28日16時53分許,在使用本案信用卡在Playstation network購買1875元之遊戲。收到本案信用卡再向國泰世華銀行謊稱本案信用卡遭盜刷,以此方式共同免除前揭商品與遊戲之費用支出之利益取得前揭商品之價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