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選任辯護人 洪紹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賠償被害人家屬即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以彌補其造成之損害,且被告所犯過失致死案件,業經鈞院於113年8月8日以113年交訴宣判,並為緩刑之諭知,應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另被告並非居無定所,有正當職業,無任何逃亡之動機,聲請人系因工作因素才屢屢出境,並無於國外久滯不歸之疑慮。本案被告既已受緩刑之宣告,請求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