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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案件-成功不起訴
毒品案件-成功不起訴
選任辯護人 洪紹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知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知認定...
Date
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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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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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律師-紹倫高雄律師事務所
833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98之1號
07-281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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