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頭承認為什麼不能告外遇?當事人承認不是證據力更大嗎?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還是會以具體事證作為參考。畢竟法官是局外人,在面對任何案件都會格外小心謹慎,深怕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亂審理,會帶來不公平的結果。
試著站在法官的角度思考一下,如果今天在法庭上配偶承認有外遇,法院也給予相當的判決賠償,之後因為各種理由不滿遭判敗訴,到處埋怨法官亂判怎麼辦?又或是只有老公承認有外遇、小三否認,這要法官相信誰呢?難道就不可能是元配和丈夫聯合起來仙人跳?
基於各種狀況,法官都不可能在沒事證的狀況下單憑口頭承認來審理,真的想告外遇勝訴並取得賠償,還是得按部就班來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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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有能力之人,在發現配偶外遇當下就會開始找各方管道,發文抱怨也許可以稍微發洩一點負面情緒,但無法從根本解決沒證據告外遇的問題。
雖然律師本身不參與蒐證,但畢竟處理過很多外遇訴訟案件,能夠知道怎樣的證據在法庭上更受到法官的青睞,還能為您的蒐證把關,以免您為了蒐證而不慎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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