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禁見是否侵犯人權?禁見律師

是,禁見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視為對人權的限制或侵犯,尤其是在未經適當法律程序或理由不充分的情況下。 
詳細說明:
  • 法律依據: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禁見是為了確保偵查順利進行,防止被告湮滅證據、串供或逃亡,但同時也必須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 
  • 人權保障:
    即使被羈押禁見,被告仍享有「無罪推定」的原則,以及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其他基本人權,例如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 例外情況:
    除非有具體事證顯示被告與律師會面或互通書信可能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否則不得限制被告與律師的會面和通信。 
  • 家屬探視:
    在禁見期間,家屬無法直接探視或聯繫被告,但可以透過律師或在特定條件下,如符合特定親屬關係且有送入菜餚、物品的需求,到看守所寄送物品。 
  • 解除禁見:
    律師可以協助被告爭取解除禁見,例如在檢方完成關鍵證據蒐集後,或提出具體的擔保條件(如保證金、人保) 向法院爭取交保。 

總結: 羈押禁見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處分,雖然可能對被告的人權產生限制,但並非完全剝奪,且有其法律依據和救濟途徑。 重要的是,在執行禁見時,應確保符合法律程序,並盡可能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 

禁見律師 紹倫律師

Date2025-08-01 Hit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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