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在「羈押」之前可以考慮的替代方法 高雄羈押律師推薦


在「羈押」之前可以考慮的替代方法

羈押向來是對人的行動自由最強烈的侵害,必須嚴格接受比例原則的檢驗,不可以用大砲來打小鳥,所以法官在考慮羈押時,必須先考慮是否可以用交保、責付和限制住居來達到目的(保全證據、危險預防)。羈押一定是前開手段都考慮過不能達到目的,才能啟動的手段。同樣的,檢察官認為不需要聲請羈押,但認為有確保被告參與刑事程序的需要,也可對被告作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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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5-08-01 Hit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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