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然有前面所說的各項羈押原因,但如果發現沒有羈押必要的話,法官也可以直接命被告具保(俗稱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所謂「具保」,是指命被告提出保證書或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代替羈押。依照刑事訴訟法§110 第 1 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被告之配偶、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法定代理人或律師, 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因此,被告在羈押當中是可以隨時向法官聲請交保。如果案件還在偵查中,那麼法官便會徵詢檢察官的意見,最後如果認為符合停止羈押的條件時,法官便會決定讓被告交保而停止羈押,並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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