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票就是「准予羈押被告」的書面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押票上除應由被告「按捺指印」外,尚應記載:
因此,一個合法的羈押程序,須由法官訊問被告,且認定有羈押的需求,並進而簽發押票且在押票上簽名(「令狀原則」之展現),程序才算完整、合法。 高雄羈押律師推薦 紹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