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羈押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由於羈押是強制處分中對人身自由最大的限制,因此,羈押除須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外,尚須考量有無羈押之必要性。
➤只有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皆不能達到保全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進行羈押,以保障人民權利,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高雄羈押律師推薦 紹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