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羈押要件有哪些? 高雄羈押律師推薦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一般性羈押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有逃亡事實,或有事實證據認定有逃亡可能。
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
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

➤由於羈押是強制處分中對人身自由最大的限制,因此,羈押除須符合上述法定事由外,尚須考量有無羈押之必要性。

➤只有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皆不能達到保全目的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進行羈押,以保障人民權利,符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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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5-07-23 Hit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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