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是為了要確保刑事被告會配合進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所以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原因可能如下:
為了預防被告逃亡,導致程序沒辦法順利進行。也可能是為了預防被告針對證物銷毀、塗改或假造,或者避免被告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好口供,阻礙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決。
所以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避免逃亡、串供、滅證的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羈押被告。如果涉嫌觸犯比較嚴重的罪名,則判斷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標準會比較寬鬆。換言之,就是涉犯重罪的被告相對較容易被羈押。
這也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針對某些犯罪(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等等),擔心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直接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以跟親朋好友等外人接見、通信、收受書籍或其他物品,具體的辦理方式、時間、接見次數或方式,可參考各個看守所的說明[。
不過為了避免被告有脫逃、串供、滅證,或其他有害看守所秩序的行為,看守所還是可以做必要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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