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羈押、收押禁見要怎麼見到當事人?高雄羈押禁見律師

一、羈押(一般收押)中的接見方式:
律師接見(依法保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律師有權不受限制地接見被告。
可隨時向看守所提出申請接見,通常不須經檢察官或法院許可。
看守所會安排律師與被告在接見室會談,內容不會被監聽。
家屬接見:
家屬可向看守所申請接見,但可能會受到:
每週接見次數限制
接見時間限制(每次10~20分鐘不等)
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與戶籍證明(如為配偶、直系血親)

二、收押禁見(羈押禁見)期間:
「禁見」是指法院或檢察官基於調查需要,下令禁止被告與特定或所有外界人士接觸。
律師接見(仍有權利):
即使是禁見中,律師仍可以接見當事人,但須向檢察官或法院申請核准。
在特定情況下,如檢察官認為律師可能洩漏偵查機密,也可限制律師的接見權,但需經法院許可。
家屬或親友接見(被禁止):
在禁見期間,家屬、親友一律不得接見。
禁見的期限通常不超過2個月,並可視情況續延。

三、實務操作小提醒:
看守所通常會有接見窗口或線上預約系統,可事先確認是否可接見。
律師應準備好委任書與律師證照,若是初次接見也可在現場填寫臨時委任。
禁見命令需有明確期限,律師可查閱裁定書以確認。

高雄羈押禁見律師 紹倫律師

 

Date2025-07-19 Hit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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