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羈押有無期限?
羈押會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但被告還沒受到有罪判決,因此羈押的期限自然不應過長,否則不僅過度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也有「未判先罰」的疑慮。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分別訂有羈押跟延長羈押的期限,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也訂有羈押期間之上限。
二、羈押、延長羈押的期限為何?
(一)偵查中羈押
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2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只能延長羈押1次,而且延長羈押的期限也是2個月。換句話說,偵查中被告最多會被羈押4個月。
(二)審判中羈押
審判中羈押的期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是3個月,依同條第5項的規定,延長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而延長羈押的期限則是2個月。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
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此外,為避免羈押淪為無限期侵害被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另規定,從2020年6月19日開始,被告受羈押的期限不能超過5年,如羈押已滿5年,就一定要釋放被告(此規定只是不得繼續羈押,但未來如果判決有罪確定,該被告仍然要進監獄服刑)。
高雄羈押禁見律師 紹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