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因為價格相對便宜,使用年齡層也相對於寬鬆,成了近年來十分受歡迎的代步工具。但也因為使用人數越來越多,肇事率逐年攀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1.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
2.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3.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4.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5.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2022年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和機車一樣,要有牌照才能行駛上路。會這麼修法的緣由自然是避免電動自行車使用者在法律的模糊地帶肇事卻又無法可管。因為是「自行車」,在使用上看似沒有摩托車來得那麼多限制,肇事逃逸、闖紅燈等常常因為沒有車牌難以追回騎士並開罰,卻又仗著自身為「電動」,可以像普通機車一樣行駛在路上。隨著使用者增加,這種夾在機車和腳踏車之間的電動自行車,開始給不少用路人帶來困擾。
強制要求掛牌後,由於電動自行車的使用年齡相對較低,也不用考駕照,還是可能會出現違規的狀況。但至少有個車牌在,除了可以提醒騎士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還能在發生事故時將逃跑的肇事找找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 目前違停的規定,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定。拿桃園市來說,如果電動自行車影響他人用路,根據「妨礙交通車輛移置保管自治條例」的規定,可以把車輛拖吊,拖吊費用每次88元,保管費每天20元。每個縣市都有類似規定,但費用會有所不同,像台中的拖吊費每次為100元,保管費則是每日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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