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講電話開擴音被罵,被其他人聽到,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嗎? 高雄律師推薦

除了要有罵人的「事實」,更要有公開罵人的「意圖」。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們可以從條文內發現,要成立犯罪必須要有「公然」或「意圖散播」的狀況,您也許會認為,那些惡意言論都藉由擴音的狀況傳出去了,所以應該會觸法,但那並非對方的本意,甚至根本不知道對話遭公開了。可見與「自己決定公開罵人」的構成要件根本不符,除非有特殊狀況(覺得對方特別可惡並非例外),否則提告也不太會成立。

曾經仔細研究過刑法的人或許知道,除了某些會直接影響到人身安全的刑責(殺人、傷害、放火),大多數的刑法不會懲罰沒有犯罪故意之人。以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來說,雖然受害者當下確實會很不舒服,但以社會危害度來講,只能歸類於私人恩怨。
  
未經同意擴音通話又無故錄音,恐被反告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開擴音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並且要是自己也是對話的當事人之一,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而錄音也不會觸法。但非公開對話本身就不會觸犯妨害名譽罪,就算錄音,也沒辦法拿來做為證據,在這種狀況下,就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在無故錄音。最終結果恐怕變成拿著辛苦錄下的寶貴證據去提告,反而奉送對方一個能夠反告自己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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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5-06-18 Hits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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