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損害賠償民事求償範圍無限上綱,不開心都可請求精神賠償!? 高雄律師推薦

在生活中,有很多明明看起來不合理卻無刑法可管的狀況,很容易讓一些不肖之人找到「漏洞」。就像前面最常見的網路私訊罵人,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但無罪也只是刑法上的無罪,負責處理人與人之間問題的民法,只要有人覺得不舒服而提告,那便是有問題。
 
 
 
遇到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有人認為,只有身心受創到需要吃藥才可以;也有人認為,只有民法上有規定可以請求賠償的情況才可以;但正確答案卻是「只要感覺受到傷害都可以」。會讓人「身心受創」的狀況有很多,儘管民法已經針對很多需要精神撫慰金的狀況訂立具體條文(如:親人遭人害死、離婚後身心損害、鄰居噪音汙染),但我們無法排除會有其他更複雜且需要賠償的情況,所以才會出現民法第195條這般涵蓋範圍較廣又模稜兩可的規定。
 
所以,無論民法寫得再怎麼複雜,道理都很簡單,在遭到侵害或冒犯後覺得不舒服,不管是私訊被罵、遭惡意逼車、在學校被故意排擠等,只要覺得不愉快,皆可依法要求精神賠償。
 
 
 
沒看醫生也能得到身心賠償嗎?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會要求拿出醫生證明,也只是希望能有個「證明自己確實受到傷害」的證據,並不代表內心不舒服一定要去看醫生。拿最常見的民事賠償訴訟之一­──外遇來說,被配偶綠了可請求損害賠償,但條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沒有強制要求要看醫生才能索賠,可見就診並非要求賠償的首要依據。

高雄律師推薦 紹倫律師
 

Date2025-06-17 Hits16
  • 羈押律師-紹倫高雄律師事務所
  • 833 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98之1號
  • 07-2819852
  • hankattorney@gmail.com
  • line://ti/p/@410mlocr
Copyright © 紹倫律師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