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中獎發票被盜領走怎麼辦?可以有什麼法律行動嗎? 高雄律師推薦

冒領發票是詐欺罪還是侵占罪?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正解)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經常被誤會)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發票為中獎人所有,獎金自然也歸中獎人,因此冒領發票的行為經常被誤以為是「侵占他人獎金的侵占罪」,但其實該發票依然留在中獎人手中,只是獎金提早被領走罷了,那獎金打從一開始就沒進過中獎人手中,不存在侵占罪構
成要件的「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所以不成立侵占罪。
至於詐欺罪的部分,則是由於冒領者掃描發票,欺騙財政部(APP)自己是中獎人,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中的「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相符,故冒領發票屬於詐欺罪。
直接拿這次的發票冒領新聞來說,由於王女坦承認罪,也主動歸還獎金,如果還是堅持照著刑法規定來科刑,不但違背了原本防止犯罪行為發生的立法目的,還可能因為反正不管有沒有認罪的懲罰都一樣,使得往後再也沒有嫌疑人敢在第一時間就認罪(試圖賭一把不會被抓到)。
而緩刑的存在目的就是給這些已經「改過自新」之人重新來過的機會,只要在緩刑期間沒再次犯罪,先前的行為全「一筆勾銷」。大多被緩刑的案件都屬於比較微不足道的狀況,如果每個都照法規來科刑,那恐怕有不少台灣人都得背負「前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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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5-06-11 Hits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