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探討:物流把貨弄丟怎麼維護自身權益呢?高雄律師推薦

物流弄丟包裹賣家要負責嗎?
依照民法第373條的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首先要判斷賣家什麼時候「交付」商品,而若要以對買家較有利的方式解釋的話,可以把貨運公司視作是賣家的「履行輔助人」,因此就算賣家已經把商品交給物流公司了,那也頂多還在「履約」的階段,尚未「交付」,所以危險承擔仍由賣家負擔,尚未因為移轉而讓買家負責。
因此如果是採上面那個解釋,那包裹弄丟就是賣家的問題,買家無須負責,而且賣家要負責,因此買家可以基於債務不履行,叫賣家賠償貨款或是再發一次貨。當然這樣的解釋是對買家最好的,也當然會有爭議,賣家方也可以解釋說是幫忙買家寄貨,這個時風險承擔就要由買家負擔,所以還是要看契約怎麼約定會比較好。
超商包裹遺失要賠錢嗎?
其實以目前我國現況而言,超商對於東西寄丟都會有保護和賠償機制,而以我國較大的幾家超商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來看,若是一般寄,則最高上限額度是1000元,若為貨到付款,則另外會提高賠償金額至一萬元。
但也有超商的賠償機制是這樣,在寄件時會優先請寄件者選擇商品價值的級距,讓買家給付不同的運費,也讓賣家可以在商品被寄丟時能夠獲得不同金額的賠償,然而金額最高也是僅5000元,所以在寄件時還是要慎選方式。
但有辦法略過超商直接跟物流商要求賠錢嗎?其實也不是不行,但因為可能程序較繁瑣,所以多數人會選擇直接跟超商要求賠償,讓自己可以盡快填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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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2025-06-09 Hits15